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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星科学重点实验室章程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4-04-18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行星科学重点实验室》(本章程中简称重点实验室)是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本章程中简称:上海台)和紫金山天文台(本章程中简称:紫台)联合创办的学科重点实验室。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坚持中国科学院“所系结合”的一贯方针,执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优势互补,强强联合,使重点实验室成为上海天文台和紫金山天文台联合开展行星科学基础研究、承研国家有关深空探测重大科技专项任务以及培养高水平从事行星科学与深空探测方面的研究人才的一个主要平台。

第三条 本章程为重点实验室双方单位共同制订、修订并遵守的工作规范。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推动开展本学科相关理论、科学目标的研究,策划学科发展方向。

第五条 双方单位以重点实验室为依托,分别或共同申请承担国家科研项目,共建全方位的优良科研环境,提供相互支持,协调安排,整合共享资源,加强学术交流,共享科研成果。

第六条 相互推荐和聘请兼职研究员和兼职博士生导师。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向社会及有关领域推广本学科的科研技术与成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室务委员会负责制。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由双方单位主管领导、管理部门、基层主管领导组成。双方单位各自委任三名委员,任期五年。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任命组建重点实验室室务会,双方单位各自委任三名委员,任期五年。室务会设主任一名(双方轮流担任)和副主任二名(双方各一名)。

第十一条 室主任负责重点实验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召集室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建议召开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会议。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审议并形成决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管理委员会负责组建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并委任学术委员会主席。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天文界资深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实验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争取国家和科学院重大项目,项目设首席科学家。

 

第四章  重点实验室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分为上海台部和紫台部,由依托单位双方各自负责行政管理。

第十五条 以重点实验室名义申请的科研项目,其资金、设备由室务委员会协商后根据各自所承担的任务分配使用,委托双方单位业务及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的日常经费使用由主任和副主任负责,重大经费问题通报管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共同成果的文章发表,需由双方课题组的人员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在共同项目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单位所有,由双方共享。

 

第五章  评估机制

第十九条 执行《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

 

第六章  长期发展

第二十条 在重点实验室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现有科研条件,抓住机遇,深入开展国内外合作,在行星科学研究领域作出国际领先的成绩并积极承担国家重大项目任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室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权属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正式文本和修改文本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