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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星科学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条例细则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4-04-18    【字号:

《行星科学重点实验室》是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和中国紫金山天文台联合创办的学科重点实验室,主要从事行星科学基础研究、承研国家有关深空探测重大科技专项任务以及培养高水平从事行星科学与深空探测方面的研究人才。为了适应实验室运行要求,根据上海天文台和紫金山天文台的相关规章制度,以《行星科学重点实验室》章程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该实验室以基础研究为主这一特殊性,制订本运行管理条理细则。

实验室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全面开放”的运行与管理模式,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有效管理机制,以保持和发展实验室的优势和特色。

第一条、    实验室组成。重点实验室由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和中国科学院紫金山天文台有关从事行星科学和深空探测技术的相关人员组成。挂靠上海天文台,设立上海天文台部和紫金山天文台部,由各自依托单位负责行政管理。

第二条、    实验室主任。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设正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实验室正副主任由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推荐,实验室依托单位任命,并报科学院基础局备案。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每届任期五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需报请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同时根据国内外天文学科的最新发展动向,对实验室科研工作的开展和实验室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天文界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九人,同时不超过十五人,由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负责组建。学术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四条、    实验室人事聘任制度。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为主,按实验室所设学科确定编制。流动人员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课题的实际情况进行聘任,受聘人员作为流动编制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

第五条、    实验室人才培养。实验室努力构造有利于青年人才成长的学术环境和氛围。建立人才培养、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的竞争机制,重点扶持在竞争中脱颖而出的优秀人才,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培养并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和技术队伍,保持实验室旺盛的活力。

第六条、    实验室国内外合作交流。实验室面向国内外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鼓励实验室成员进行广泛的合作和交流。实验室面向国内外学校、科研机构相关学科开放,实行设备、技术和成果共享。鼓励支持与其它单位共同联合申请国家各类科研项目。实验室根据研究方向,结合自身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规划,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参与。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鼓励国内外知名学者来实验室作中短期研究。吸收博士毕业生来实验室作博士后研究,促进博士人才快速成长。努力建立以我为主,广泛合作的国际合作模式,成为在国际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的研究基地。

第七条、    实验室经费管理制度。实验室日常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提供。实验室设开放基金和主任基金,供国内特别是高校天文学科科研人员自由申请,学术委员会评议审批立项。实验室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重点实验室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审批权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重点实验室每年公开一次财务使用情况,实验室科研人员有权就财务的使用提出合理建议。

第八条、    实验室运行费使用范围。建议实验室运行费用使用范围如下:

1、实验室的日常办公费用;实验室秘书工资;

2、学术委员会会议费及专家咨询费;

3、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

4、开放课题基金比例不少于30%

5、实验室国内外学术交流的费用;

6、实验室公用部分的装修费用;

7、实验室公用平台运行和维护费用。

第九条、    实验室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署实验室名称,名称如下:中国科学院《行星科学重点实验室》。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实验室内部合作和管理。重点实验室的全体人员应以实验室的整体利益作为最高利益,不得损害实验室的利益,不得把个人利益放在实验室整体利益之上。提倡实验室内不同课题组、不同研究方向合作申报各类基金和研究课题,在申请时应进行充分的协商与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实验室全体研究人员不得以他人的劳动成果私自申报各类基金和研究课题。实验室努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的培养,提倡正当的竞争。实验室注重仪器设备的更新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仪器的使用效率。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全体科研人员应刻苦敬业,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实验室执行定期的学术交流活动,每次活动要求实验室全体人员和研究生参加。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办公室以及实验室秘书。为便于重点实验室主任开展工作,分别在上海台部和紫台部设立主任办公室。办公室内设立电话机和传真机,用于重点实验室对外联系,各设立办公室秘书一名,负责主任办公室的日常事务。主任办公室的日常费用(如电话费、传真费、复印打印耗材等)由重点实验室支付,每年公布一次经费的开支,以便查询。

实验室公共展示房。依托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设立实验室公共展示房一间,用于展示重点实验室建设所取得的成果和有关领导、专家、学者参观并听取重点实验室建设成果汇报的专用场所,任何课题组不得私自占用和挪用。